(一)、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拟定全区卫生工作有关政策规章、技术标准、实施意见,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,并监督实施;实行全区卫生行业管理。
(二)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制定全区疾病防疫规划和措施,并组织实施;负责传染病、地方病、狂犬病和其他常见病、多发病的防治工作。
(三)、指导全区初级卫生保健、妇幼卫生、农村卫生、社区卫生工作;统筹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;组织公民无偿献血。
(四)、监督管理职业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、社会公共等卫生;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。
(五)、负责医疗机构、从业人员、医疗技术应用、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的监督管理。
(六)、组织、协调、处置重大疫情、疾病等突发事件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;负责重点疾病的监测及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。
(七)、拟订全区医疗科研规划、计划,组织医药卫生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,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。
(八)、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;制定全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,加强行业作风建设。
(九)、制定全区妇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、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,监督母婴保健法律、法规及专项技术的贯彻实施。
(十)、贯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,落实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。
(十一)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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